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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此种情形下,妻子外遇,丈夫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

  案情简介:

  孙某与刘某(女)在2013年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到了2018年3月,刘某因与孙某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刘某称因为其没有为孙家生儿子,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孙某一直很埋怨刘某,甚至有时辱骂刘某无能,刘某也觉得无奈,长期压抑的情感使得刘某在遇到同村未婚村民张某的关怀后致使二人陷入畸形的情感中不能自拔,后刘某和张某于2016年8月决定外出生活。然而,在庭审的时候,孙某突然拿出一份关于刘某于2017年的医院流产证明以证实刘某有外遇,因此向刘某主张损害赔偿,那么孙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武汉专业离婚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只有在最终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其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后: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6条的规定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被告只是提供了一份原告的流产证明证实夫妻双方未在一起公同生活期间原告曾经流产过,该份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因此,被告的损害赔偿主张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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