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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资深离婚律师普法:离婚案件中,房屋是怎么分割的?

  义乌资深离婚律师普法:离婚案件中,房屋是怎么分割的?

  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

  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保护房屋产权;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5)照顾无过错一方。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

  (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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